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
被   告 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作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
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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