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5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沙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6年3月9日起展期至民國96年9月8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清算人,緣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畫大甲彰濱段(沙鹿鎮)工程用地需求徵收相對人所有土地及地上物,因該徵收案補償有短、漏估權責機關台中縣政府,及需地機關國工局截至目前僅發函查估單位處理中尚無進展,又有關營業損失補償另涉訴願案亦因內政部延長訴願決定時間等情,清算工作尚未完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審核相關資料,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展期至民國96年9月8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