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1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12號原告 李尉芳 被告 王宏傑 戒治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本院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法官藍海凝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王志成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