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856號聲請人 黃玉慧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二、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三、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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