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814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9年度繼字第1014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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