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1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賴亮蓉┌───────────────────────────────────────────────────┐│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5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2│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3│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4│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