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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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12號聲請人崴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賴亮蓉┌───────────────────────────────────────────────────────┐│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5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崴琦實業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文│99年2月25日│31,440元│AA0000000││││甲○○│心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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