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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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4號原告立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健生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被告鉌鑫科技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家禎 被告 施喬斌
張耿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蔡文斌 律師複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黃本立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民國97年度智字第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97年度智字第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黃本立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0年7月19日智院真100技協7字第1000003489號函1件在卷足稽, 爰依 首揭規定,指定由黃本立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7年度智字第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