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63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柯炳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新營分│99年11月1日│4,166元│HG0000000│││司精緻農業事業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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