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5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拾肆點伍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驗餘淨重貳點貳壹捌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98年1月16日9時10分許,在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前,為警當場查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2包(毛重24.68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8包(毛重4.27公克),涉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489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98年上職議字第2751號)。上開案件扣案物品包含香菸80支,每支香菸內均藏有疑似海洛因之白色粉末各1包,與疑似海洛因白色粉末2包(上開白色粉末共計82包,合計淨重14.58公克,空包裝袋重21.32公克),與疑似安非他命顆粒18包(合計淨重2.2619公克,取樣0.0438公克【已鑑析用罄】,驗餘淨重2.2181公克),經分別送往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白色粉末82包均含有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98年3月6日調科壹字第09823007860號鑑定書
1份;疑似安非他命顆粒18包,經上開中心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該中心98年10月7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1746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因認上開扣案物,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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