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4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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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34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585號)暨聲請併案審理(99年度毒偵字第1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叁零捌公克)沒收銷燬;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壹只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末行「吸食器1個」更正為「吸食器1組」、證據欄補充「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吸食器1組」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詎仍不知悛悔,復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兼衡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聲請意旨之犯罪事實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予敘明。
三、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1310公克,因鑑驗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1308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99年1月19日航藥鑑字第0990138號毒品鑑定書
1份在卷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定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自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又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及吸食器1組,分別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潮濕,便於持有、攜帶及施用毒品之器具,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