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4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字第2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拘役,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附表┌─────┬───────────┬───────────┐│編號│1│2│├─────┼───────────┼───────────┤│罪名│犯竊盜罪│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98年7月16日│98年7月15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8年度速偵字第│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97號│3539號│├─┬───┼───────────┼───────────┤│最│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六簡字第160號│98年度六簡字第176號││實├───┼───────────┼───────────┤│審│判決│98年8月31日│98年9月30日│││日期│││├─┼───┼───────────┼───────────┤│確│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六簡字第160號│8年度六簡字第176號││決├───┼───────────┼───────────┤││判決確│98年9月21日│98年10月28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124號│23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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