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3號原告 陳惠家 兼法定代理 陳雪娥 人原告陳雪娥原告 陳雪玉 原告 陳淑英 原告 林鳳舉 原告 林慶餘 原告 林梅君 原告 廖陳菊香 上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被告 陳秀貞 被告 陳莉琪 被告 陳韋廷 法定代理人 蔡淑惠 被告 鍾永喜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紘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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