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賈臨樸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賈臨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賈臨樸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1月、1年2月、1年11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於民國104年7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83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㈡又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0年度上易字第266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嗣㈠、㈡所示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以下稱前案);㈢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39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
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68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確定,嗣
㈢、㈣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9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以下稱後案),前、後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0年7月15日入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7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6月14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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