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交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凱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
理由本件被告黃凱楠因公共危案件,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訴字第8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105年1月11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4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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