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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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93號聲請人 曾新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薛中興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9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野村積極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02Z0000000000│1│2081.17││││份有限公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