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171號聲請人 黃慧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坤祥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未據提出任何能及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有聲請訴訟救助之事由,爰裁定依如主文所示之時間內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項珮欣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需要訴訟救助證明文件(例如:中低收入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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