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66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國峯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葉憲錫 選任辯護人 陳佳雯 律師
馬在勤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峯、葉憲錫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國峯、葉憲錫2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6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9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9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曾德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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