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現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6度重訴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凃春生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勃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