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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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重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69號上訴人即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劉大新 律師
錢裕國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
押)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 律師
李建慶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押)選任辯護人錢裕國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丙○○
弄27號選任辯護人 韓邦財 律師
許惠君 律師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一翰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戊○○、丁○○、乙○○、甲○○、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戊○○、丁○○、乙○○、甲○○、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9月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2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2月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官有明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