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27日裁定予以羈押,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本院審酌卷內之事證及被告前經通緝到案、無法具保之情形,被告原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仍然存續,應自96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鄧敏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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