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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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280號債權人鼎旺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泉湧 即百慶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百慶商行之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及最新變更登記資料。
二、債務人謝泉湧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