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炳輝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炳輝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