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簡承佑選任辯護人張智學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施登煌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