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貳參公克)及摻有海洛因成分之煙草壹包(煙草淨重零點肆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及摻海洛因煙草各一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送驗白粉一包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一‧二三公克(包裝重○‧五五公克),煙草一包摻含海洛因成分,煙草淨重○‧四三公克(包裝重○‧三○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九○)陸(一)字第九○一七五四二二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聲請意旨經核屬實,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