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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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四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侯廷昌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