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交簡字第896號刑事判決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八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八八
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泰安分隊警訊筆錄內偽造之「 王辰冬 」署押
貳枚、酒精濃度測試紀錄表內偽造之「王辰冬」署押壹枚、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
平衡檢測紀錄表內偽造之「王辰冬」署押貳枚、指紋卡片內偽造之「王辰冬」署押貳
拾肆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錄內偽造之「王辰冬」署押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先後於(1)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在國道公
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泰安分隊之警訊筆錄同意夜間訊問欄(筆錄末尾被訊問人簽
名欄拒簽)、酒精濃度測試紀錄表及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2)九十
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在本署檢察官初訊筆錄等,偽造「王辰冬」名義之簽名」
應補充為「先後於(1)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在國道公路警察
局第三警察隊泰安分隊之警訊筆錄同意夜間訊問欄偽造「王辰冬」之簽名、指印
各一枚(筆錄末尾被訊問人簽名欄拒簽)、酒精濃度測試紀錄表偽造「王辰冬」
簽名一枚及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偽造「王辰冬」簽名及指印
各一枚、指紋卡片內偽造「王辰冬」指印二十二枚、掌印二枚;(2)九十年四
月二十五日下午,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初訊筆錄偽造「王辰冬」名
義之簽名一枚」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
百十九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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