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二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一)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伍仟叁佰貳拾玖元,應繳納裁判費銀元壹仟伍佰捌拾伍元
,折合新台幣肆仟柒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叄拾肆元
郵票十張。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併附繕本
一份),敘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二)惟原告如不欲提起本訴,則應具狀(須
附繕本一份)向本院撤回,及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叄拾肆元郵票一張,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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