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173號受裁定人即原告甲○○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乙○○間請求變更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零伍拾陸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變更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千761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5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