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20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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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2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2062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之6
甲○○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中縣○○鎮○○里○○路信義巷二十號之六)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死亡,聲明人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及繼承系統表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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