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三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二四一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0六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九十一年七月間犯偽造文書罪,而在緩刑期內,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一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並已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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