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375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億裕通運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法定代理人 呂炳融 代理人 呂炳昆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所為之如附表所示處分(原處分字號均詳如附表裁決書字號欄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億裕通運有限公司為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之所有人。該公司所有之上開車輛,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被舉發有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申辦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服務,即俗稱之遠通E通機,未儲值行經ETC電子收費車道時,遭國道公路警察局逕行舉發)之違規事實,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分別裁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罰鍰。
二、異議意旨略以:上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實屬俗稱靠行車輛,行照登記之車主雖為該公司,但實際車主為 陳泰瑛 ,陳泰瑛於申辦E通機時,並未經該公司同意,申辦過程亦未出示該公司相關證明證件,而E通機未儲值行駛專用道至被開立罰單後,該公司始知該情形,並多次通知實際駕駛人陳泰瑛儘速繳費,陳泰瑛均稱會處理。直到96年9月10日左右收到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之舉發通知單,應於96年10月6日前到案,方知悉陳泰瑛對該等罰鍰均置之不理,又馬上聯絡陳泰瑛繳費,直到同年10月5日前往遠通公司查詢補單,發現陳泰瑛共有757筆通行費未繳,該公司立即前往繳清通行費,並於96年10月6日前往裁決所陳述意見,舉發駕駛人為陳泰瑛,因本件之違規人為陳泰瑛,不應對伊為裁罰,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6條規定甚詳。核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無非在將行政處罰歸於實際應負責任之人,以符公平正義,並使實際應負責之人能知所警惕避免再犯。惟因慮及監理及交通違規之處罰係大量而反覆性之行政行為,處罰機關礙於人力、時間之短絀,有時難以一一詳究違規者為何人。相較之下受處分人時間、人力較為寬裕,且受處分人對於實際駕駛者為何人多知之甚詳,相關證據及證明文件亦均在受處分人掌握之中,具有資訊上之優勢。若容許受處分人僅泛稱係他人駕駛而不提供足資識別之身分,又或稱為某某人所為但不提出證據,則處罰機關勢需耗費大量時間勞力調查,仍恐一無所獲,此種責任之分配並非合理。是故立法者課與受處分人在期限前提出證明之義務,違反則產生失權之效果,不得再申請轉罰。
四、查異議人名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由駕駛人駕駛,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申辦遠通E通機,未儲值行經ETC電子收費車道時,遭國道公路警察局逕行舉發),經承攬是項電子收費業務之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份,限異議人於96年6月10日前補繳,異議人屆期仍未依限補繳上開費用之違規事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法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紙在卷可證(見本院96年度交聲字第1235號卷第36至45頁),並為異議人所不爭執。是該上開車輛之駕駛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之違規事實一節,至為明確。又如附表所示違規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均為96年10月6日,有各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存卷可查,而異議人已於96年9月中旬收受上開通知單,亦為異議人所自承,則異議人若認本件應歸責於他人,應於96年10月6日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方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轉罰之規定。
五、又查,本件異議人係於96年10月6日以郵寄方式提出陳述書,並於陳述書上載明實際駕駛人陳泰瑛之身分證字號、住址及聯絡電話,岡山收費站於同月9日始收受該陳述書,有陳述書影本附卷可按,足認異議人並未於到案期限內提出陳述書,且其陳述書及補充摘要亦僅敘明本件實際駕駛人為靠行之陳泰瑛,亦未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本件異議人為車行,且早已執有相關之靠行契約或陳泰瑛與異議人往來之文件,又於96年9月中旬即已接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至同年10月6日尚有相當長之時間,在到案期限內提出相關證明並無困難,惟異議人卻均未提出,是異議人申請轉罰未具備相關證據及文件,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其逾期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仍依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核無違誤,異議人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香如┌──────────────────────────────────────────┐│附表│├─┬───────┬──────┬───────┬──────┬────┬─────┤│編│裁決書字號│違規時間│原舉發通知單應│違規地點│違規事實│違反法條││號├───────┤(民國)│到案日期││││││本院案號││││││├─┼───────┼──────┼───────┼──────┼────┼─────┤│一│高市交裁字第裁│96年4月16日│96年10月6日前│岡山收費站南│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32-ZEP009731號│17時01分││(第11車道)│於應繳費│理處罰條例││├───────┤(繳費期限96│││之公路不│第27條第1│││96年度交聲字第│年12月26日)│││依規定繳│項│││1375號││││費││├─┼───────┼──────┼───────┼──────┼────┼─────┤│二│高市交裁字第裁│96年4月16日│96年10月6日前│善化收費站南│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32-ZHR003846號│20時52分││(第16車道)│於應繳費│理處罰條例││├───────┤(繳費期限96│││之公路不│第27條第1│││96年度交聲字第│年12月26日)│││依規定繳│項│││1376號││││費││├─┼───────┼──────┼───────┼──────┼────┼─────┤│三│高市交裁字第裁│96年4月16日│96年10月6日前│岡山收費站北│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32-ZEP009732號│19時40分││(第2車道)│於應繳費│理處罰條例││├───────┤(繳費期限96│││之公路不│第27條第1│││96年度交聲字第│年12月26日)│││依規定繳│項│││1377號││││費││├─┼───────┼──────┼───────┼──────┼────┼─────┤│四│高市交裁字第裁│96年4月16日│96年10月6日前│岡山收費站南│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32-ZEP009730號│21時22分││(第11車道)│於應繳費│理處罰條例││├───────┤(繳費期限96│││之公路不│第27條第1│││96年度交聲字第│年12月26日)│││依規定繳│項│││1378號││││費││├─┼───────┼──────┼───────┼──────┼────┼─────┤│五│高市交裁字第裁│96年4月16日│96年10月6日前│岡山收費站北│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32-ZEP009729號│15時06分││(第2車道)│於應繳費│理處罰條例││├───────┤(繳費期限96│││之公路不│第27條第1│││96年度交聲字第│年12月26日)│││依規定繳│項│││1379號││││費││├─┼───────┼──────┼───────┼──────┼────┼─────┤│六│高市交裁字第裁│96年4月16日│96年10月6日前│新市收費站北│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32-ZDR005799號│20時02分││(第2車道)│於應繳費│理處罰條例││├───────┤(繳費期限96│││之公路不│第27條第1│││96年度交聲字第│年12月26日)│││依規定繳│項│││1380號││││費││├─┼───────┼──────┼───────┼──────┼────┼─────┤│七│高市交裁字第裁│96年4月16日│96年10月6日前│善化收費站南│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32-ZHR003844號│16時31分││(第16車道)│於應繳費│理處罰條例││├───────┤(繳費期限96│││之公路不│第27條第1│││96年度交聲字第│年12月26日)│││依規定繳│項│││1381號││││費││├─┼───────┼──────┼───────┼──────┼────┼─────┤│八│高市交裁字第裁│96年4月14日│96年10月6日前│大甲收費站南│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32-ZGP005102號│10時51分││(第17車道)│於應繳費│理處罰條例││├───────┤(繳費期限96│││之公路不│第27條第1│││96年度交聲字第│年12月26日)│││依規定繳│項│││1382號││││費││├─┼───────┼──────┼───────┼──────┼────┼─────┤│九│高市交裁字第裁│96年4月14日│96年10月6日前│ 楊梅 收費站北│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32-ZBP011936號│01時25分││(第2車道)│於應繳費│理處罰條例││├───────┤(繳費期限96│││之公路不│第27條第1│││96年度交聲字第│年12月26日)│││依規定繳│項│││1383號││││費││├─┼───────┼──────┼───────┼──────┼────┼─────┤│十│高市交裁字第裁│96年4月13日│96年10月6日前│岡山收費站南│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32-ZEP009727號│13時21分││(第11車道)│於應繳費│理處罰條例││├───────┤(繳費期限96│││之公路不│第27條第1│││96年度交聲字第│年12月26日)│││依規定繳│項│││1384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