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桃簡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桃簡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1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意圖販賣而輸入,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專用權人註冊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聲請書),惟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報單編號:CE/97/680/KH123」,均應更正為:「報單編號:CX/97/680/KH123」。
二、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有自大陸地區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仿冒之包包交寄予乙○○、丙○○之事實,然仍辯稱:伊不知道此係犯罪行為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乙○○、丙○○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述明確,而上開扣案之仿冒LV手提包3個、LV皮夾1個、GUCCI金色腰包1個、GUCCI晚宴包1個(提單編號:CX/97/680KH123,分號:
000000000000)、仿冒GUCCI手提包(提單編號:CX/97/680KH123,分號:000000000000),其產品品質、製工均粗糙,產品材質、配件與原廠不同,價格與原廠相差懸殊,產品來源不明,非來自原廠,可認確均係屬仿冒品,此據「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及「固喜歡固喜公司」鑑定人即在臺授權代表 范國峯 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明確。而「LV」及「GUCC
I」商品為世界知名品牌,其商品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知悉之高價位商品,而被告於檢察官偵訊中亦自承:「有於97年間寄送一些仿冒的名牌包包給丙○○、乙○○等人」,是被告應知悉「GUCCI」、「LV」係他人享有之商標商品,此外也查無被告替友人於大陸地區購買名牌包包時,應隨商品檢附之權利來源證明書,顯見被告明知「LV」、「GUCCI」品牌商品之價值何在,則被告應有所懷疑其可能非係合法授權之商標商品,是被告前揭所辯,顯係卸責之詞,尚難採信。此外復有乙○○林口鄉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簿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城中分行98年7月14日上城存字第09800114號函暨檢送之存款交易明細表、被告親自書寫予證人乙○○、丙○○之便條、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提單編號:CX/97/680KH123)、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D/T005664、D/T005666)各1份、永順國際貨運有限公司貨物派送單3份、鑑定證明書2份、採證照片18張等資料在卷足憑,足認被告違反商標法之犯行堪予認定。本件經查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輸入罪。爰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易使民眾對商品品質判斷造成混淆,使商標專用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造成商標專用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並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所生之危害非輕,復衡量本次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造成之危害程度,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輸入販賣之物,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附論罪法條之依據: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商品名稱│數量│收件者│報單編號│提單分號││號││││││├─┼────────┼──┼───┼───────┼──────┤│1.│「LV」手提包│3個│乙○○│CX/97/680KH123│000000000000│├─┼────────┼──┼───┼───────┼──────┤│2.│「LV」皮夾│1個│乙○○│CX/97/680KH123│000000000000│├─┼────────┼──┼───┼───────┼──────┤│3.│「GUCCI」手提包│2個│乙○○│CX/97/680KH123│000000000000│├─┼────────┼──┼───┼───────┼──────┤│4.│「GUCCI」手提包│1個│丙○○│CX/97/680KH123│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