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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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 吳奕慧 丙○○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二六一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張清洲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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