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0號原告乙○○被告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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