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92號聲請人 楊宗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