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84號原告 羅淑菀 被告 鐘淵安 上列被告鐘淵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90號),經原告羅淑菀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郁屏
法官鐘乃皓
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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