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3號再審聲請人 王義道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南港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1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2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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