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76號聲請人 許仁杰 即 許正雄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