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健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健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洪健富前犯強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洪健富業於民國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年10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林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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