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6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泳宏企業有限公司
號8樓嘉義縣兼法定代理人丁○○
號8樓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肆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參仟零柒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泳宏企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丁○○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6年1月10日起向原告借款8筆共計新臺幣(下同)5,783,975元,並約定按期攤還本息。詎被告泳宏企業有限公司自97年9月26日起未依約繳交借款本息,雖經原告屢次催討迄未清償,依約應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共計積欠本金4,241,491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暨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授信契約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影本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所主張事實,堪認原告之主張可採。從而,原告依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241,4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43,075元,爰依上揭規定,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端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王美珍附表:
┌──┬─────┬────────┬────┬───────────────┬─────┐│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原借款金額│││(新臺幣)│││││├──┼─────┼────────┼────┼───────────────┼─────┤│1│677,278│自民國97年10月10│5.110%│自民國97年11月12日起逾期在6個│1,000,000││││日起至清償日止││月內按上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677,278│自民國97年10月10│5.110%│自民國97年11月12日起逾期在6個│1,000,000││││日起至清償日止││月內按上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3│314,374│自民國97年10月16│5.110%│自民國97年11月17日起逾期在6個│500,000││││日起至清償日止││月內按上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4│314,374│自民國97年10月16│5.110%│自民國97年11月17日起逾期在6個│500,000││││日起至清償日止││月內按上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5│151,987│自民國97年10月02│5.296%│自民國97年11月03日起逾期在6個│151,987││││日起至清償日止││月內按上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6│151,988│自民國97年10月02│5.296%│自民國97年11月03日起逾期在6個│151,988││││日起至清償日止││月內按上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7│1,474,212│自民國97年09月26│5.100%│自民國97年10月27日起逾期在6個│2,000,000││││日起至清償日止││月內按上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8│480,000│自民國97年10月01│5.296%│自民國97年11月01日起逾期在6個│480,000││││日起至清償日止││月內按上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合計│4,24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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