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4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4、5所示之犯罪,均減刑如附表「減得之刑」欄所載,與附表編號6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因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聲請書贅引同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雖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按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次以,犯刑法第320條或第321條之罪,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者,不予減刑;又依該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再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該條例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第10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及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本院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已堪認定,雖受刑人所為如附表編號1、2、3、4、5所示之犯行,分別係犯刑法第320條及第321條之罪,惟均未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即與上開減刑條例第3條之規定不符,且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另無該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事由,故應依上開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予以減刑;至於受刑人所為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犯行,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後,非合於上開減刑條例第2條所定之減刑要件,故不得減刑,附此敘明。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因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雖為不應減刑之罪,然依據上開說明及減刑條例第11條之規定,仍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復以,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裁定主文亦不必記載,但應於理由欄敘明(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項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同時為沒收之宣告,參酌上開說明,原判決所為沒收之宣告均不在減刑範圍內,應併同執行之。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10.06│95.12.06││年月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1357、1660號│1357、166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218號│96年度易字第2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6.13│96.06.13│├───┼──────┼──────────┼──────────┤││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218號│96年度易字第218號││判決├──────┼──────────┼──────────┤││判決確定│96.07.27│96.07.27│││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2、3款加重竊盜罪│盜罪│├──────────┼──────────┼──────────┤│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得之刑│有期徒刑4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924號│1924號│└──────────┴──────────┴──────────┘┌──────────┬──────────┬──────────┐│編號│3│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12.26│96.1月初某日││年月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1357、1660號│1357、166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218號│96年度易字第2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6.13│96.06.13│├───┼──────┼──────────┼──────────┤││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218號│96年度易字第218號││判決├──────┼──────────┼──────────┤││判決確定│96.07.27│96.07.27│││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3、4款加重竊盜罪│盜罪│├──────────┼──────────┼──────────┤│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得之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924號│1924號│└──────────┴──────────┴──────────┘┌──────────┬──────────┬──────────┐│編號│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02.13│││96.1月初某日│至││年月日││96.05.02│├──────────┼──────────┼──────────┤│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1357、1660號│第1280、142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218號│96年度易字第4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6.13│96.07.31│├───┼──────┼──────────┼──────────┤││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218號│96年度易字第433號││判決├──────┼──────────┼──────────┤││判決確定│96.07.27│96.08.27│││日期│││├───┴──────┼──────────┼──────────┤││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所犯法條│盜罪│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合於96年罪犯│是│否││減刑條例│││├──────────┼──────────┼──────────┤│減得之刑│有期徒刑2月││├──────────┼──────────┼──────────┤│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924號│2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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