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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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年5月5日犯侵占罪,經最高法院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110號(偵查案號: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374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但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