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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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鴻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為零點伍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鴻霖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以民國99年度毒偵字第25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規定明確。
三、查本件被告黃鴻霖於99年4月3日晚間9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漢口街永利遊藝場停車場廁所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4月3日晚間1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漢口街,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而查獲,並扣得白色結晶1包(含袋毛重約0.7公克)等情,有被告警詢及偵訊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迅雷中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物品照片2張、尿液採證代碼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可稽。而被告黃鴻霖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82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嗣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5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則有臺灣高雄看守所99年10月11日高所衛字第0991000351號函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上開裁定與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憑。又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可參,亦堪認定。上開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既為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可單獨宣告沒收,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該包裝袋上殘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俱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晏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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