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385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學文
黃弘昇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180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0年5月2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