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莊茹茵┌─────────────────────────────────────────────────┐│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洪明德 │澎湖二信合作社中興│96年10月10日│154,700元│0000000│││││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