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竊盜、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庭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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