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九二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聲沒字第二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台中看守所管理員 蕭俊丕 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在臺灣台中看守所中央台金屬探測門旁發現毒品海洛因約貳公克,於上址查獲該物品,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卷證,認上開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管制之違禁物,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陸炎榮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