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明哲受刑人杜文政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槍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明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叄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明哲因受刑人杜文政涉嫌違反槍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有傳喚具保人送達回證暨拘提受刑人無著報告書各一紙在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