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度聲字第一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甲○○因犯竊盜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七十八年九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月六日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雷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倩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